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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姓男子擔任台北市地下停車場管理員,長期值大夜班,他退休後發現夜點費未列入年資計算退休金,提告要求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給付10萬餘元,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判陳勝訴,停管處應全額給付;停管處不服上訴,合議庭駁回上訴確定。
陳主張,他1992年3月25日至2019年6月20日受雇於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,擔任市民大道(建國北路至復興南路段)地下停車場的管理員,而他除休息日外,大多長期值大夜班,也就是從晚上11時至隔天上午7時,值班當天可以固定領取夜點費,每月約2300至2600元不等。
陳說,他因身體不堪負荷長期日夜顛倒而退休,年資為27年2月6天,但停管處未將夜點費納入平均工資計算,因此他受有10萬4125元退休金損失,提告要求停管處給付。
停管處抗辯,夜點費屬於夜間餐費、點心費,主要是彌補人體夜間工作較耗體力,屬於恩惠性給與,而非薪資,無需納入退休金平均工資來計算。
停管處說,台北市政府2019年11月12日開始採優於勞基法,將夜點費納入工資計算範疇且不溯及既往,可見2019年11月12日之前未將夜點費列入工資。
法院認為,停管處給付夜點費是為補償員工值班辛勞的對價,提升勞工輪值意願,且不斷調整金額,至今未間斷,屬於反覆給與模式,顯見夜點費不僅是提供勞工購買值夜餐點,而是有勞務對價性、給與經常性,認定為工資範疇。
判決指出,退休金計算清單上沒有陳的簽名,而陳也稱退休時只拿到一張支票,停管處沒有試算退休金給他看,他是直到台北市副市長開記者會表示將夜點費納入工資,才知道此事,法院認定陳請求有理由,判停管處應給付10萬餘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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